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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3:53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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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09〕3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试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毕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由行署与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行署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行署督查室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全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同时对石漠化工程建设成效进行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监测结果。

第六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涉及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和平衡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任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办具体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测算和认定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配合县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实施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条 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据上级批准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精心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方案,并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数额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制。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三)招标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毕节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在造林种苗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严禁违反区域限定调运种苗;如需采购区外种苗的,须经地区林业局批准。

(四)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须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六)项目公示制。在工程实施前,县级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年度目标奖惩制。行署将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和地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地区县、市(区)目标办和地直目标办在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比例的分值。同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根据上级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编制好年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水利或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做到图、文、表齐全和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后,以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正式文件呈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档案实行磁介质和纸质双建。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门设施设备,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各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须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必须上报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须包括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须同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严格考核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形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切实把握工程建设成效;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指标和方案,负责做好本地区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核查等工作,并认真搞好工程效益监测。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省石漠化领导小组并抄送地区防治石漠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的机制。县、市(区)须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设立工程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预留10%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待地区检查验收后结算。报账方式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及机械作业费和劳务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足额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地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50万元,作为地区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充分保障本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图文材料等工程项目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资金运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县、市(区)自查验收和地级复验。小流域内单项工程自查验收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的自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级复验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行署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注重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与指导,确保各个环节的建设质量。

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其产权,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务必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正确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农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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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六盘水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市府办发[2000]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财政部门的管理或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15万元以内的房屋维修、装修工程、绿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盘水市级政府采购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招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业务和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物资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由采购单位到控购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资金拟订采购计划,报市采招办统一进行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公务用车、复印机、计算机;
  第二步:空调设备、音像设备、采暖系统、办公家具及15万元以内的房屋维修、装修工程、绿化工程;
  第三步: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医疗设备、药品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如因采购项目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至少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
  第十条 凡采购范围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标:
  (一) 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突发性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三) 采购数量少、金额小,采用招标方式成本过高的;
  (四) 无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五) 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采购项目的报送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批准项目向市采招办书面报告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资金来源等有关资料,市采招办汇总整理后按程序审定。由市采招办向采购单位发出《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采购单位根据《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批准的项目、金额提出采购意见,报市采招办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审定权限:
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总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审定;
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市采招办审定。
  第十四条 集中招标采购审批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统一招标;特殊情况可采取一次一定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的采购,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的分配汽车指标文件所规定的规格、型号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包括采购单位、供应商、市采招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有关部门代表。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款的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市采招办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的,市采招办应当在投标截止日20天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 供应商的资格;
  (三) 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四) 投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市采招办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5天前向三家以上经市采招办确定的投标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采招办应根据采购项目或清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 供应商需知;
  (二)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
  (三) 投标价格的要求和计算公式;
  (四)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 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六)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 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 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原则;
  (十) 采购合同格式和条款;
  (十一)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为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做到"详、准、简"。
  招标文件应经采购单位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市采招办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发出后,可以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并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修改、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需设置标底的,市采招办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应编制标底,并密封保管,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有关资格、资信文件,由市采招办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 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四) 投标项目(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供应商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密封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由市采招办签收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开启。
供应商同时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市采招办。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三天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市采招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市采招办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市采招办各成员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与供应商有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原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采招办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
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监督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应先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说明,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事项。
  禁止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评审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格中标;有两家供应商最低投标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供货条件较优越的一家为中标供应商;有三家(含三家)以上供应商最低投标价相同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采招办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作评标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竞投开始前,市采招办应对拟参加竞投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已提交投标确认书和投标保证金,并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竞投。
现场竞投时,以预先设置并封存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以最低应价者中标,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现场竞投应当作竞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和中标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市采招办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采购单位,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市采招办向中标的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向落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因采购单位、组织招标单位或者供应商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定采购合同草案,报市采招办审核,市采招办收到合同草案后3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和中标的供应商方可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一律使用市工商局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
市采招办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结算的要求;
  (三)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 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承办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证或公证。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2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采招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标的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市采招办提交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市采招办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的3日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3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市采招办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总金额8‰的中标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采购单位需采购与标底相同的物资或服务,采购物资数额小且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经市采招办批准,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八条 对供应商按合同提供的物资或服务,采购单位应及时与市采招办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收并及时付款,市采招办凭《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不合格的按违约处理,限期由供应商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根据不同来源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拔、付款:
  (一) 采购资金属预算内外安排的,由采购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拔款。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
  (二) 采购资金为拼盘的,由采购单位负担部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之前到位,预算内外部分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付款时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前,应当向市采购办报送《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不宜进行集中采购的,由采购
单位填写《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特例申报书》报市采招办审定,待《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采购特例批复通知书》下发后,凭该"特例批复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拔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纪律、法律责任及罚则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 采购活动是否经批准,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二) 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标准;
  (三) 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四) 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情况;
  (五)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市采招办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并将调查情况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四条 财政、监察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招投标活动,并及时作出处理。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采招办每年应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通报
批评,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自行组织招标的;
  (四) 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 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 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及时付款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组织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
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招标的项目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二) 未依本办法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三) 与采购单位、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行为。
有本条第(一)、(三)项行为的,组织招标机构与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给采购单位、组织招标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采招办可以对其处以投标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本市组织的政府采购。
  (一) 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 在采购单位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 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行贿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五) 与采购单位、组织招标机构串通投标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供应商有本条第(二)、(四)、(五)项行为的,与采购单位、组织招标机构负连带赔偿责任。
供应商有本条行为之一或者开标后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位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加倍偿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回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加倍偿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市采招办、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为使本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市采招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和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采招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主管单位、总装备部司令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战略部署,贯彻2011年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基础研究以深刻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等为基本使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科技进步的先导、人才培养的摇篮。基础研究作为创新之源,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中发挥了核心关键作用。
当今世界正酝酿着新的科技革命,综合国力的竞争已前移到基础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研究水平大幅提升,已进入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重要跃升期。然而,现代科学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研究积累还不够,引领和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能力亟待加强。
未来十年,我国基础研究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将步入新的历史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科学发展规律,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1. 加强基础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要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加强前瞻性部署,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和文化,使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在2020年进入世界前列。
2. 基础研究的发展,有来自科学系统自身不断扩展和深化的内部需求动力,也有来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动力。要坚持双力驱动,推动服务国家目标和开展自由探索的有机结合,鼓励科学家探索未知、追求真理、攻坚克难、勇攀科学高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人才和创新成果。
3. 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基础研究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研究,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确保基础研究经费持续较快增长,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全国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比例,形成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建设知识创新体系
4.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紧密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优势互补的有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创新2020”和“985工程”、“211工程”,发展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机构。
5. 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管理程序,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增加透明度,推进专家库、项目库等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探索新的基础研究组织方式,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机制。对经过科学论证的重大项目、优秀团队和重点基地,要给予持续稳定支持,让科学家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科学研究,潜心钻研。
6. 结合国家目标、行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有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研究,提升行业未来竞争力、公共服务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创新基础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让基础研究更好地回馈社会。
三、统筹科技计划部署,优化基础研究布局
7.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顶层设计,基础研究主体计划要依据定位,分工协作,并与其它科技计划加强衔接,建立对不同类型和阶段研究工作的协同支持机制,有效配置科技资源和经费支持基础研究。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要更加侧重基础、更加侧重前沿、更加侧重人才。坚持鼓励自由探索,发挥创新源头引导作用;加强学科全面布局,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推动新兴学科发展;前瞻部署重要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强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推动创新思想和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9.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要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集中优势力量,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提升重要领域的创新能力。
10. 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和专项要针对若干战略性前沿领域进行部署,抢占未来科学制高点。强化对纳米、量子、蛋白质、发育与生殖、干细胞、全球变化和聚变能等领域的支持,努力冲击世界难题,力争取得系列突破。
11. 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重要科技资源、重点区域和领域的科学考察调查,支持重要科学文献、志书、典籍的编研,推动标准物质和科学规范研制,继续实施精品科技期刊工程,提升科学数据共享和服务水平。
12. 推动基础研究多层次、全方位和高水平的国际合作。支持我国科学家更多地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和国际学术组织,并牵头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推进国际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建设,吸引国外优秀学者来华从事科研与交流,提高科研机构的国际化水平。
四、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强化创新基地建设
13.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不断涌现的机制和环境。组织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和造就世界一流水平科学家、中青年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继续推进“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百人计划”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人才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促进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
14. 加强基础研究后备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工作机制,注重研究生和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制定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特点的人员激励机制,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人员,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化实验技术支撑队伍。
15. 巩固和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继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基础研究骨干基地;围绕重大科学工程和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建设若干国家实验室;加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积极推进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建设,加强内地与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军民融合和科研资源共享;支持部门和地方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
16. 加大力度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工程,形成合理的建设、运行和科研投入机制,带动高水平前沿科学和先进技术研究;优化、整合、完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鼓励一站多能,推动联网观测和实验,扩大开放共享,充分发挥观测、研究和示范作用。
五、完善科学评价机制,塑造良好科研文化
17. 完善基础研究评价体系,改进评价和奖励办法,发挥学术团体在评价中的作用。避免单纯以论文数量评价机构和个人学术水平;力戒学术浮躁,反对浮夸作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伪造、篡改和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把学风建设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18. 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文化,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提倡学术平等和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形成宽松的学术环境。加强基础研究的科普工作和成果宣传,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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