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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27:27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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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率指标,划定绿地界线,落实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应实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制度。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临时占用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到期后应按绿地原有状况恢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绿地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其绿化指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其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者变更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园林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进行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

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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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4〕69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宣传部制定的《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闻发布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客观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泉市新闻中心是本市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对外新闻工作和重大新闻活动的方针、政策,并就全市的阶段性新闻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计划或建议。

(二)负责全市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全市性经济及社会形势的新闻发布、全市各部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负责管理全市各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我市的新闻发布会,负责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进行培训等。

(三)负责全市性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和新闻事务。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以及事故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二)全市重要工作、重大工程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工作中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四)市内较重大的突发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凡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和发布的内容,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三)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稿。

(四)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新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内容、时间、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发布人、联系人以及拟邀请新闻单位名称。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由举办者填写《新闻发布会登记表》。市新闻中心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新闻中心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五条 凡在阳泉市举办、向市级以上(含阳泉市级)新闻单位发布消息的新闻发布会,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由市新闻中心负责,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为具体登记审核部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新闻中心直接配合协调组织。

(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驻泉单位如需举办新闻发布会,可直接到市新闻中心登记审批。

(四)各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到阳泉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向市新闻中心申报,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和其他合作交流等各项活动,需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经活动组委会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六)外省市有关单位来阳泉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并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应邀来访的外宾、外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客商在阳泉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本市接待部门分别报经市外事旅游局、市台办、市商务局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八)驻军各部队在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按部队规定办理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应通知市新闻中心参与。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宣传部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合理营利,区别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居住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以及各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驻佳单位,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由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50元,持有低保户和特困户有效证件的,每人每月按0.50元征收。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佳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费用由单位承担。

(三)餐饮、娱乐、洗浴、各种吧类、食品加工店、屠宰加工厂、废品站、货栈、五小企业等,按营业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5.00元;11—20平方米的。每月10.00元;21—40平方米的,每月20.00元;41—100平方米的每月4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0.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四)对商服、各类超市、各类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洗车点,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4.00元;11—20平方米的,每月8.00元;21—40平方米的,每月12.00元;41—100平方米的,每月16.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8.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收缴额3000元。

(五)宾馆、旅店、招待所,设立垃圾箱的按核定垃圾吨位收取,未设垃圾箱的可按垃圾产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30.00元/吨。

(六)修表、亭位、修鞋、修自行车、电话亭等服务业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00元/月。

(七)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按核定垃圾产量数收取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0.00元/吨。

(八)露天市场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摊位1.00元/天。

(九)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收运垃圾到处理场消纳处置的工矿企业等,按垃圾产生量收取处理费,其标准为25.00元/吨。

(十)由环卫部门代运垃圾到垃圾场消纳处理的工矿企业单位,收取处理费标准为30.00元/吨。

第六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当向市物价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代缴单位收费票据由收费主管部门按核定收费额逐月发放,并定期回收。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款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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