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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7:36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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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省政府金融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

3.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核准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

5.牵头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查处。

6.定期对各市、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当地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1.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内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初审,经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3.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要建立贷款投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政府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要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按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得低于100%。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要在当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1.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2.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3.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附后),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4.各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5.各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每月向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2.对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由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2.小额贷款统计表

3.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及损失准备情况简表

5.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表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指标汇总表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填报公司:(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资 产
本期数
比上期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本期数
比上期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短期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其他应付款
 
 

减:贷款损失准备
 
 
应付工资
 
 

应收利息
 
 
应交税金
 
 

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
 
 

其他流动资产
 
 
预提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资产:
 
 
长期负债:
 
 

中长期贷款
 
 
长期借款
 
 

减:贷款损失准备
 
 

 
 

 
 
 
长期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所有者权益:
 
 

减:累计折旧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清理
 
 
盈余公积
 
 

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公益金
 
 

长期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利息收入
 
 

无形资产
 
 
捐赠资金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注:本表由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附件2

小额贷款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表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
余额
本年累计发放
本年累计收回
五级分类情况
本金逾期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小额贷款合计
 
 
 
 
 
 
 
 
 
 
 
 








市区
 
 
 
 
 
 
 
 
 
 
 
 

县城
 
 
 
 
 
 
 
 
 
 
 
 

农村地区
 
 
 
 
 
 
 
 
 
 
 
 








信用贷款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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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泰政办发[2006]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函〔200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畜牧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部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市农业局负责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导致重大事故的可疑食品进行封存。
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流通环节导致重大事故的可疑食品进行封存。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救治,依法组织对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因素的应急检测工作;参与由于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而造成的重大食品中毒事故的调查。
市经贸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畜牧办负责畜禽宰前、宰后及流通过程中的检疫监督,负责兽药、饲料的安全控制及上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群众和财产安全,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配合,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查源,依法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5、专家咨询组。由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办等部门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7、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供应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交通、通讯等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五)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紧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报告


(一)报告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关动态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和公布对公众健康存在危害的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畜牧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与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报告时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下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积极救援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电话:6991536)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四、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就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第一应急救援力量,所在县市区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第二应急救援力量,负责实施医疗救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分别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五、应急救援程序


(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应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工作职责,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三)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有关职能部门对可疑有毒有害食品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指挥部报告调查结果。


(四)市公安局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治安,保障道路畅通。


(五)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调集救援物资,解决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做好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


(六)公安部门对事故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现场救援的决定。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或相关执法、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研究制定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七、其他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三)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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