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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29:41  浏览:9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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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解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中规定的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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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茨 深 圳 旋 风 留 下 的 启 示

浦增平

大学没有毕业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本周到访深圳,前后仅用七个小时,出席五项主要活动,分别与国内最知名的六家电脑公司——宏基、联想、海尔、四通、步步高、裕兴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与“联想”主席单独会面,可能有进一步的合作,而“四通科技”股票即刻暴涨数日,投资者是否联想盖茨有参股意向?盖茨参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贸易委“政府上网工程”并签订合作备忘录,这意味将有更大的合作空间,为微软大举进军中国发出了一张通行证,不知美国某些国会人士是否又会说尖端科技泄密了,流到中国来了。盖茨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扩大软件使用范围等协议,人民银行一次性购入微软产品,这就是说,今后全国银行系统将可能要联网,就象全国股票电脑统一使用“钱龙”软件,而“人总行”也可以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企业、哪一个个人帐号大额进出资金,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银行、哪一家金融机构在做非法拆借资金及违规行为,当然更有其他功能,如统一调度、加强统计、提高结算效率等等,从大处讲就是对金融的宏观与微观调控,是防止金融事件和风暴的最有效工具。盖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备忘录,使用正版软件。最有影响的是盖茨针对中国市场特点,推出“维纳斯计划”。所谓“维纳斯计划”,是针对中国市场特点开发的计划,这在微软发展史上还是少有的。主要是利用中国家庭电视机的普及率,将电视作为显示器,集通信、娱乐、信息处理等为一体,使家庭中所有成员,包括主妇、老人、小孩等都可以轻松上网,如网上理财、网上炒股、网上银行、网上医疗、网上购物、网上旅游、网上交易、网上聊天、网上教育等等,并配有VCP功能,而且成本便宜,市场售价在一千至三千人民币,比电脑便宜,充分利用电视。我们之所以称他为旋风,短短七个小时办成这么多事情,谈判和协议能够成功,真是电脑工作作风。这场旋风在近期电脑、信息等产业中将会继续,在传媒中将炒一段时期,特别对打开我们的新思路、市场竞争、消费热点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好好想一想。但这场短短七个小时的旋风,却活生生地将上海原计划成为科技信息中心的地位抢到深圳,况且运用闭路电视上网的计划,原是上海在先,并为上海一项重大发展项目,盖茨深圳旋风,给我们留下许多启示。
启示一:盖茨深圳旋风刮来了新希望。当我们反复寻找新的消费热点,扩大内需,发展科技信息产业陷入困境时,一场七小时的旋风就打开了这个巨大的市场。我们找来找去找不到,谈来谈去没成功,做来做去难成气候,人家只用了七个小时解决问题。所以说国内不是没有市场,没有投资方向,没有消费新热点,而是缺少大思路、大手笔、高办事效率。中国电脑上网只有153万台,但中国有3.2亿台电视,利用电视上网十分方便,就是要有思路。现在企业竞争很厉害,电脑公司很多,但能够将许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事很难,各有各的打算,人算不如天算,时机都错过,缺少大手笔、大协调人。上海更是如此,精明不高明。还有办事效率,谈一个项目反反复复,一次又一次,人家七小时,当然许多工作和谈判都事先有人做好,但盖茨的效率实在叫人佩服,这种人就不愿与反反复复、斤斤计较的人谈判,更不愿合作,以前说落后要挨打,如果做事动作迟缓,在商场上就该挨打。有时候机遇比你素质、水平、经济实力更重要。以前小平同志老是讲机遇、机遇,很多人不理解,或没有深深理解,机遇这东西比什么都重要,没有资金,但抓住机遇就有资金,我们搞开放,不是引进了巨大资金,东南亚刮金融风暴,是因为太多的泡沫经济成份。但一刮风暴,资金跑到美国去了,他们的股市泡沫最多,早该暴跌,但他们抓住人家遇到风暴的机遇,靠人家抽离的资金来维持自己的泡沫,把风险转移到人家头上,这也是一种机遇。接下来,美国股市也会暴跌,就看东南亚谁再能抓住机遇,把资金引过来,当然引来的资金并不多是为了炒股票,主要还是其他投资,如吸引盖茨来投资合作等等。没有技术,如能抓住机遇也就有了技术,东南亚四小龙,四小虎就引进了美国、日本许多技术,我们改革开放也引进许多技术,这次微软在美国发展受到法律限制,所以来中国大陆和香港,这也是机遇。上海整体技术水平比深圳好,也化下很大功夫和时间,但错失机遇。所以说,机遇这东西比资金、技术等都重要,有时候等你什么都准备好了,机遇过了,一切也过去了。为什么人家说,风险很小的生意不做,因为风险小谁都会去做,机遇也就没有了。
启示二:盖茨深圳旋风刮醒了市场,给市场、给企业、给各地政府又带来一个信息和做法。这种做法从宏观上说我们市场在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融合、即所谓一体化。微软在美国受到限制,盖茨马上打入中国。既然这一行能够这样做,那么其他行业也能这样做,接下来汽车行业、旅游行业、教育产业等等都可能刮起类似的旋风,这就可能引起一场经济新浪潮,人家做法就是新,速度就是快,服务就是好,市场针对性强,价格便宜又能使消费者接受新消费。反过来,其他行业人士,特别是做中介、咨询服务的人士,是否也能做这些引进、协调、开发等工作和努力。盖茨打开中国电脑新市场信息,其他人能否又打开其他新市场?接下来对那些没有方向的企业,或日子不好过的企业,能不能主动去做、去想、去协调。再往下推,既然深圳市政府做了这件大事情,其他地方、特别是条件更优越的上海没做成这个大手笔,并将先做的事情让给人家,将已经取得的地位仅用七小时被夺走。
启示三:盖茨深圳旋风也刮来了证券市场新热点。随着“维纳斯计划”实施,该产品计划下半年推向市场,可以网上炒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服务、网上看到世界各种金融、股票信息等等。一种技术的革新,往往会带来一场经济新浪潮,家中炒股给股市带来新变化,“维纳斯计划”给电脑上市公司及相关通讯公司带来机遇,新消费也会提升相关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引起这些股票和板块上扬。这种方式也给收购兼并及其他上市重组带来样板,兼并概念题材又会更新,也给中介行业带来新思路等等。
市场经济搞了好几年,许多企业领导还是老习惯,一等二看三谈。一边说中国的市场很大,一边设法激发消费;有钱的在等,没钱的也在等;有了好的思路和项目,但就是实施慢,最后被人抢收。笔者曾参与不少大项目谈判,实在做不下去,大钱要算,小钱也要争,谈好了回去又不算数,反反复复,特别是遇到新做法,新概念,不知要谈多少次,等最后谈成了,情况又变了,机遇又错过了。
近日科技板块,特别是涉及相关电脑的科技板块股票走势尖挺,成交量放大,盖茨会不会参股,科技板块会不会炒微软概念,我们不得而知,但今后肯定会有,只要微软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进入股市。那么电脑进来了,通讯行业也要进来,还有其他等等,这时候的股市概念肯定有题材,投资者等待下一波。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土地、交运、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拟订管理规范;
(二)审批机动车清洗企业的经营资质;
(三)审核机动车清洗企业清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四)统一印制与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有关的证照、单据;
(五)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
(六)负责其他需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
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以及国道、干线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对机动车车身和底盘明显粘带尘土或者泥浆等污物未清除的;车轮粘带泥浆等污物影响道路整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别根据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但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
车、救护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的机动车除外。
第六条 (单位车辆保洁要求)
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对车容不洁的车辆,应当由驾驶员自行清洗后,方可驶离单位。
有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的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第七条 (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在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设置机动车清洗企业,为进入本市的机动车提供清洗保洁服务。
第八条 (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置原则)
机动车清洗企业清洗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污染、确保道路通畅”的原则设置。设置清洗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条件)
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
(二)有设立机动车清洗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和服务设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十条 (审批和发证)
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资质复审)
机动车清洗企业的经营资质,每2年复审1次。
第十二条 (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改建、扩建)
机动车清洗企业改建、扩建,应当符合规划、环卫、环保、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改建、扩建需扩大面积的,还应当征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清洗企业不得擅自将清洗设施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机动车清洗要求)
机动车清洗企业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行拦车清洗。
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制定机动车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第十四条 (损坏赔偿)
因机动车清洗企业清洗造成机动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污物处理)
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应当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十六条 (清洗收费标准)
机动车清洗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 (统计要求)
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如实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清洗行业统计表》,按时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活动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设置的机动车清洗设施移作他用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清洗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资质复审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复审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审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清洗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外,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处罚程序)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妨碍公务处理)
阻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
5、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一、删除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相关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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