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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建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2:56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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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建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建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安监字〔2008〕13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及驻朔有关企业:
  现将《朔州市建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尽快将此办法下发到所有建材企业,要求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件:朔州市建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朔州市建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朔州市安全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就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明确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全面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了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建材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隐患排查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所有企业都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领导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副职担任,成员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企业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二)各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责任制;
  (三)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制度;
  (五)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六)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七)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制度;
  四、所有企业必须在3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并将隐患排查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方案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4月初进行全面检查。
  五、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既要全面细致,又要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建材企业隐患治理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教育培训、机械安全防护、危险物品管理、易燃易爆容器保护控制措施和粉尘及有害物质的处理等重点环节。
  六、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日常排查:企业车间、班组每班都要进行隐患排查,每班查出的隐患问题都要逐级上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
  定期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七、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问题,由企业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时间、资金、措施、责任、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隐患排查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十、企业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资奖励和表彰。
  十一、企业要每季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二、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三、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十六、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非法违法生产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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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6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落实2009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经局长会议研究,确定了2009年局机关重点要抓好的10个方面重点工作50项任务,并明确了具体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其分工

(一)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行业规划,做好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

1.认真总结检查“十一五”行业发展规划完成和进展情况,开展 “十二五”规划的相关专题研究,确定“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与发展思路。(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马建中)

2.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政策研究,力争在实施方案中更多体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法监司、医政司,主管领导:马建中)

3.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所试点公立中医医院,进行专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中医医院健康发展的机制、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法监司,主管领导:吴刚)

4.参与“健康中国2020”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根据卫生部的工作安排,完成中医药部分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牵头部门:法监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5.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承担单位和项目启动资金,争取年底前正式启动普查工作。(牵头部门:科技司、办公室,主管领导:于文明、马建中)

(二)推进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提高中医药基层服务能力。

6.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案,明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年内召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落实规划方案,交流典型经验。(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吴刚)

7.实施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中药房建设、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了解进展,加强督导,组织专家对在建的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进行评估。(牵头部门:医政司、办公室,主管领导:吴刚、马建中)

8.协调财政部、卫生部,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农村免费定向中医全科医生培养,扩大乡镇卫生院招聘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根据卫生部整体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计划安排。(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于文明)

9.继续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在对部分地区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考核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县(区、市)进行督导和效果评估,发布第四批中医临床适宜技术。(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

10.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印发创建标准,对已创建单位进行复核。举办县级以上中医医院院长培训班、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局长培训班。(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11.继续开展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制度,完成6000名中医执业医师的岗位培训。启动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制定并印发管理办法和培训大纲,完成试点筹备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2.组织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制定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研究、推广信息共享平台,争取完成第一批投资。(牵头部门:科技司,协助部门:办公室、医政司、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领导小组)

13.组织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印发建设与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安排2009年建设项目的投资,加强在建项目的督导。(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马建中)

14.继续实施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开展临床诊疗方案验证工作,对“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

15.继续实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总结完善中医药治疗肝病和结核病的治疗方案,注重与重点专科专病协作组诊疗方案的衔接。继续开展氟骨病、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防治试点,制定中医诊疗方案。(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16.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规范和监督管理,召开全国中医医院工作会议。建立中医医院评价体系,组织好相关试点工作。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继续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17.组织起草中医医院管理人员配备、诊疗设备配置等基本要求,论证完善后正式印发。(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吴刚)

18.开展示范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完成2009年评选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诊疗设备促进工程”,并对遴选出的第一批诊疗设备进行推广。(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四)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的学术发展。

19.召开中医药科技工作会,确定中医药科技创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印发《加强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计划,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政策措施。(牵头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20.继续组织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治未病”高峰论坛系列专题讲坛,提高试点质量,扩大试点范围。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 “治未病”服务的方法、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工作,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机构、科室、人员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21.加强对散在民间、民族地区的特色疗法、方药的挖掘整理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争取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五)培养多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22.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成继承人的招生、指导老师聘任工作,建成管理数据库,落实将继承工作与专业学位相衔接。实施好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完成第一期、第二期培训课程和年度考核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23.组织首届“国医大师”的评选,制定评选条件,成立评选专家委员会,完成评选工作,适时召开授名大会。(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医政司、办公室,主管领导:王国强、吴刚)

24.修订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联合下发。(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王国强)

25.实施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农村基层中医在岗人员的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试点等项目,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培训大纲,遴选培养对象,确定教学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六)探索学科发展规律,推进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工作。
26.结合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和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的建设,组织中期评估,完善建设标准。(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7.在总结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开始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开展朝医、壮医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8.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体系的研究,组织起草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适时召开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经验交流会。(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9.做好第二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的建设工作,组织中期评估,召开建设工作研讨会。(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七)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30.组织好“中医中药中国行”收官之年的各项活动,认真筹备并组织召开“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总结会。探索持久开展文化科普宣传活动的形式和机制。(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1.成立“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 研究起草《中医药文化建设五年规划》,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2.组织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参与单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评选一批新的建设基地,加强现有教育基地的建设。(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3.继续推动中医医院的中医药文化建设,扩大试点范围,制定中医医院文化建设指南,召开经验交流会,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吴刚)

(八)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着力解决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4.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作用,承担好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落实相关事项。(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马建中)

35.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并适时印发《关于促进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牵头部门:法监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王国强)

36.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完成中药制剂专项调研,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办法和制剂室标准。(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37.协调教育部,研究起草《中国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做好部局、省局共建中医药院校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监测机制。(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38.协调卫生部,建立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机制,对中医坐堂医和农村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制定并印发规范管理的文件。(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39.协调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中(传统)医药法(草案)》,完成上报工作。(牵头部门:法监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0.协调科技部,建立共同推进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的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相关计划、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项目评审原则、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牵头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41.协调中编办,尽快确定我局新的“三定”规定,做好指导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王国强)

(九)抓好项目协议的落实,深化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

42.制定《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明确未来五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暨对台港澳工作会议,进一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理清思路、统一认识,部署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暨对台港澳的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3.进一步深化与各国政府在中医药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重点通过加强中美、中法、中国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部分国家在中医药合作协议框架下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落实合作项目,提高合作水平与效益,为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走出去”搭建高水平政府合作平台和促进与保障机制。(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4.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卫生部共同做好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工作,积极促成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传统医学”决议。积极配合文化部,争取中医“申遗”成功。(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5.落实已经签署的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中医药领域的合作协议,召开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大会。(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十)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46.针对制约中医药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分工,落实整改方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牵头部门:机关党委,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

47.根据新的局“三定”规定,完成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和部门建设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局情况的公务员轮岗机制。(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

48.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进一步完善实施计划和活动方案,狠抓落实,调动局机关各部门、全体公务员的积极性,推动三项建设活动。(牵头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李大宁、马建中)

49.加强协调,加快进度,完成新办公楼的装修改造和局机关的搬迁工作,以搬迁为契机,推进局机关的全面建设。(牵头部门: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主管领导:马建中)

50.组织开展综合调研督导,加强对已经部署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定调研、督导计划,突出重点,加强总结,将经验落实到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当中。(牵头部门:法监司、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李大宁、马建中)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落实任务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重点任务实行牵头部门和主管领导负责制。对未列入分工的各项工作,请各部门对照《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重点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重点工作任务事关中医药工作全局,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且涉及多个部门,需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切实成效。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协助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在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

各部门要定期将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督办职责,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局领导。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电脑杀毒原理对罪犯改造的启示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胡配军


在电脑的工作程序软件中,杀毒软件是一个具有治疗与保障功能的软件,当电脑不幸染上了病毒,启动杀毒软件,可以有效地去除已经存在于电脑中的病毒,使电脑恢复正常工作的能力。将这一杀毒程序的工作原理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原理作一比较,不难看出,其实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对罪犯进行杀毒的过程。由此,电脑杀毒程序工作原理对罪犯改造不无启示意义。
一、电脑杀毒软件的差别性与人的素质的非同质性。电脑必须预先安装上杀毒软件,才能谈得上启动杀毒程序,进行电脑杀毒。那么对于罪犯,在犯罪之前,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它的身上有没有杀毒软件?回答是肯定的。在初次社会化的过程中,即将走上社会的成员,都会向社会定购安装一个供自己使用的杀毒软件——由道德、法律、文化、技术、心理等素质组成。电脑的杀毒软件有版本和功能的区分,公民身上的杀毒软件也不是千篇一律。因个体情况的差别,杀毒软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个体生活学习的具体环境,是个体定制杀毒软件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个体所定购的杀毒软件,必须打上个体的社会实践烙印,不同的地域,杀毒软件的版本存在差别;同一区域,不同的生活经历如学习经历的不同,也使个体所得到的杀毒软件有所区别;不同的家庭,一样会影响个体所安装的杀毒软件。在个体带着千差万别的杀毒软件进入社会后,无论是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中,还是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杀毒软件的不同,抗病毒的能力也不一样,有些杀毒软件能够抵抗病毒,但有些却不能担此重任。当然,即使是版本级别相同的杀毒软件,在面临不同的病毒侵害情况下,杀毒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同一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特定社会中,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有人能抵制犯罪诱惑,有人却经不住犯罪诱惑。可能是杀毒软件本身的差别导致的结果,也可能是同样的杀毒软件受到了来自不同品种的病毒的侵害。
二、电脑的杀毒过程的复杂性与监禁刑罪犯改造的艰难性。当电脑被病毒侵害后,电脑不能自主去除病毒,必须有人来启动杀毒软件去除病毒。如果发现已有的杀毒软件不足以去除这种病毒,就应当立即更新杀毒软件,或升级该杀毒软件的版本,或更换成新的杀毒软件。当个体犯罪之后,我们不能指望个体良心发现,社会应当对罪犯启动杀毒程序。社会向罪犯施加的刑罚其实就是一个个杀毒实证。有些罪犯感染的病毒不深,罪犯自有的杀毒软件一旦被外力启动,可以抗击着这类病毒。这时,社会不需要再升级或重新安装新的杀毒软件于罪犯的身上,这正是部分罪行较轻的罪犯可以服非监禁刑的病理根据。但许多罪犯,由于深受病毒的侵害,个体原有的杀毒软件,或版本太低不起作用;或是版本压根儿对这类病毒就不对症;也可能是社会曾经给了一个非常好的杀毒软件,但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在这些情况下,仅仅是启动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根本不能奏效。因而必须对罪犯进行杀毒软件的整理,或升级、或修复、或更换。这一切活动都必须集中进行,且必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可以说明为什么社会必须强制部分社会危害深重的罪犯服监禁刑。这些服监禁刑的罪犯,在社会上被感染了病毒后,只有在他律与约束中才能去除病毒。
3、电脑杀毒软件功效的非持续性与罪犯改造效果的有条件性。电脑杀毒软件被整理后,重新定格的杀毒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它的功能是有限的。随着病毒级次的升变,电脑杀毒软件也需要不断调整。这一点对监狱改造罪犯尤其有启示作用。改造罪犯的目的在于拱卫社会。如果监狱能够把一个罪犯变成一名守法公民,那么社会就少了一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然而必须认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有限的。改造罪犯的过程就如同电脑杀毒一样,也是一个去除病毒的过程。无论是监狱启动并升级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各种素质来消除病毒,还是监狱对罪犯重新安装新杀毒软件———施教各种知识和技能来克服罪犯,或是修复罪犯身上被破坏的杀毒软件程序——对罪犯进行素质整理,整合新的公民素质来抑制病毒。监狱对罪犯所作的这些努力,收到的是一时之效而非一劳永逸。因为在监狱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中,监狱对绝大多数罪犯所施装或整理的杀毒软件都不存在适应性问题,监狱化的杀毒软件版本——无论是对罪犯原有版本的处理,还是监狱新版本的装入,在监狱提供的运行环境中,一般都不会产生不适应症,但离开监狱后,罪犯重新生活的环境有了变化,面临着新的来自社会的病毒的干扰,过去获得的杀毒软件能不能制服社会上的病毒干扰,这是监狱所无法保障的。除非监狱能造出一种万能的杀毒软件。我们不愿否认监狱终有一天会做出这样的事实,但这样一种努力就如同人类走向地平线一样,看到的是希望,同时,也将永远在希望中前进、靠近。监狱将罪犯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技术能力无论提高到何种程度,它都具有历史性、暂时性、适用的条件性。当然也同样免不了地域性、地理性。监狱造就守法公民只能是一种目标追求,罪犯在刑释后是不是守法,更取决于在今后生活中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的作用环境与功效状况。监狱可能给了罪犯一个很好版本的杀毒软件,但罪犯刑释后,就将他破坏了;也可能是监狱给了罪犯一个可以升级的杀毒软件,但罪犯从不升级,导致低级别的杀毒软件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受到的病毒干扰中起不了杀毒作用。还有一种可能是监狱给罪犯安装的杀毒软件根本适应不了新的社会生活,对社会中新出现的病毒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罪犯刑释后,只有在所生活的环境仍然具有监禁特征的条件下,,由监狱赋予罪犯的这种杀毒软件才能不需要变通地发生作用,否则环境的变化,必然需要对罪犯原有杀毒软件进行调整。那么,谁来调整呢?
四、在杀毒软件问题上,监狱与社会的责任分担。在罪犯改造社会化的今天,关爱刑释人员更是社会的事件,让监狱通过一次改造使所有罪犯永不犯罪,这不现实。社会应当在刑释人员重新走上社会后,更加关心罪犯身上的那个杀毒软件。在需要升级时、帮助他升级;在需要更换时,帮助他更换;在需要修复时帮助他修复,这样才能真正造就守法公民,才能履行对罪犯改造应尽的职责。当然,有一点仍需强调:不论罪犯刑释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在其身上调整出何种杀毒软件,罪犯都应当拥有一套能够匹配装载各种杀毒软件的实物配置,而打造这套具有匹配功能的实物配置,首先是监狱的事,监狱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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