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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5:26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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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运字〔2007〕80号 (2007年8月10日)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深贸工运字〔2004〕62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的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报请市贸易工业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6名,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
验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由市贸易工业局指定。
  第五条 市贸易工业局接到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材料合格者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实施单位;材料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助计划文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和《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表》等);
  (四)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实施单位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验收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查阅:查阅实施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拟定验收方案。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实施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及文字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财务分析、查询、调查等;审查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
  (三)现场查验:根据项目内容和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查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对验收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通过核查、查验、分析和评价后,如果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对有些事实仍有疑点,应再次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的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市贸易工业局将验收组做出的验收结论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验收纪律: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坚持原则,公正严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严格保守申请验收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接受市贸易工业局的监督。
  第十条 验收组在项目验收工作过程中应规范工作程序,做好记录(记录本连同验收材料送市贸易工业局存档)。一经发现有违纪等重大问题,市贸易工业局将中止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取消扶持计划,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5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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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1955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8月19日(55)司办字第94号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的请示,由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据此,胡桂琴与其妹应有权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房屋。但从原报告看,胡桂琴在其外祖父死亡七八年之后才来要求继承房屋,为了避免增加类似纠纷,如通辽市人民法院已按哲里木盟人民法院的批示予以判决,胡桂琴未上诉也无争执,即可不必重新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

195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不予追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一般仍给予选举权利;其中表现很坏,群众不同意给予选举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二、对于刑满释放而原判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已执行期满的反革命分子,应该给予选举权利;其中表现很坏,人民群众不同意给予选举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三、对于在社会主义大辩论中被重新戴上反革命帽子的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四、对于交农业社监督生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五、交农业社监督生产的坏分子,如果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六、依法判处管制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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