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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35:22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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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在新闻出版业治理工作期间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于1997年底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的地方,从1998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定于在1998年底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的地方,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的精神,在1998年12月31日前,仍可参照《关于内部报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5)新出期字第1277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内部报刊转化工作最迟在1998年底结束。
在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后,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的职能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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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以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土地有偿使用采取出让、入股、租赁(年租)方式进行,除土地使用权人自愿接受出让和有条件的企业自愿选择入股供地方式以外,主要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三)土地出让金(年租金)由土地使用权人交纳。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年租金)的征缴单位。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征缴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新增建设用地,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应。旧城改造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标的出让方式供应;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先由政府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进行“通平”开发,再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组织出让。
  (五)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原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按有关规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逐年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的,根据不同用途的出让金规定标准,按差额部分征收土地出让金。
  (七)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扩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原有、新增开发耕地出租等,用地单位须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八)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分成。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九)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非农业建设,应依法严格按程序审批,实行有偿使用。
  (十)在全市范围内,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以外,对下列用地可实行租赁(年租)制度,同时,要办理租赁手续。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商等各类企业用地;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公益事业单位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
   3、居民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业店铺用地及其它经营性用地的;
   4、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十一)土地租赁制,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租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权人(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的行为。土地租金一年一交纳,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缴。
  (十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向外出租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年租金。承租人隐瞒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出租事实,影响土地年租金征收的,该土地年租金由承租人代交。
  (十三)因企业改革或其它原因(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处置土地资产,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产权界定,并制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地价评估。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确认后实施。
  (十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进行租赁经营的;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除本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由改制后的企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
  (十五)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与银行“抵债返租”和“抵债返贷”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银行另行处置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
  (十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出售时,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同时办理出让手续。
  出售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处置土地资产,按照需要,以相应的出让年限和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安置方案由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土地出让金,受让方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足额交纳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这部分出让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安置和职工社会保险统筹。
  (十七)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或土地权属变更、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省、市规定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使用证。对取得住宅楼产权的居民逐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在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必须同时发放。
  (十九)对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实行年检制度。
  (二十)开发国有新增耕地,各开发单位或个人要携带拟开发土地的有关资料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论证,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查和勘测,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发。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土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0.01元收取。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十一)开发的农用国有土地,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租赁给乡(镇)、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国有农、林、牧、渔、苇场)开发使用;也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后,租赁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县级政府非投资性租赁的,旱田每公顷每年土地租金不高于100元,水田每公顷每年土地租金不高于200元;投资性租赁的,其土地年租金可由出租和承租双方根据投资额多少另行商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减产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减。
  (二十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资产的产权代表和土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越权审批、划整为零审批、未批先占、改变地类、不履行有关手续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资产等违法行为和拒不申报登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十三)对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对不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的,按滞纳额3%收取滞纳金或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十五)土地出让金、租金征收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征收职责、依法征收。征收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工商部门对在有偿使用范围内的用地业户,没有出据土地出让批件或土地年租金收据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规划部门对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用地户,不准定位放线;动迁部门对没有土地使用权灭籍手续的用地户,不予动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交易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批件或土地年租金收据,不予换发证书;金融和财政、开发办等部门对土地开发者,无土地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不予发放贷款和有关开发资金;对经营性用地,没办土地出让或租赁批件,广播、电视、报刊不予刊发出售、转让、出租等房地产广告;监察、法制、物价等部门要在依法行政、制定政策、公布价格等方面,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给予主动配合。
  (二十七)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级政府制定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家庭暴力,也有很多的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人们大多关注的是有形的家庭暴力,即家庭的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对其产生的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可见的,而对于无形的家庭暴力即家庭冷暴力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比较少一些。家庭冷暴力是伴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提高而出现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网络、媒体上频频出现此类暴力的报道,家庭冷暴力对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都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由于家庭冷暴力存在于精神领域,发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难于取证,在现今家庭冷暴力还处于无人可诉、无处可断、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亟待得到立法和社会的重视。

  一、家庭冷暴力的涵义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现的侵犯他人人身 、精神 、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1] 所谓家庭“ 冷暴力 ” ,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 ,不是通过殴打、 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 ,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 轻视、 放任和疏远 ,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 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 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 [2]

  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期间和父母与子女之间,在产生矛盾时,漠视对方,把与对方之间的交流降到最低的限度,用沉默进行无声地对抗或者以语言的方式对对方进行攻击,有意的用精神方面的折磨来摧残对方的意志的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的精神虐待的行为。家庭冷暴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夫妻之间的精神暴力;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精神暴力。

  家庭冷暴力相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有以下特征:①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它的发生地点一般是在家里,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很难察觉得到;②家庭冷暴力行为具有多样性,冷战、言语攻击、逃避责任等都是它的表现方式;③主观的故意性,与其他暴力行为一样 ,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 ,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3]④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文化程度,无论职业,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的现象发生。⑤家庭冷暴力发生的人群较一般家庭暴力具有高学历性。相对于一般家庭暴力的粗暴方式,受过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人受到知识及道德的约束,会避免动粗,在家庭关系发生问题时会选择用冷暴力的方式解决。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1、破坏家庭的和谐幸福

  家庭本该是遮风避雨的港湾,是让人身心放松、感受温暖的地方。可是,如果出现了家庭冷暴力,家庭就会变成一个酷冷的冰窖,温情被冷却,在一个没有温度的地方待久了,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也会不断的爆发,比如,长期发成家庭冷暴力,家庭成员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会使丈夫或妻子有外遇等,不断加深家庭矛盾,破坏家庭和谐。

  2、产生严重的暴力后果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市区了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4]在家庭冷暴力之下,各方的积怨不断累加,容易产生极端心理,进而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在近年来的各种报刊杂志网络中,因为无法忍受家庭冷暴力而自杀或者采用暴力伤害对方的事件频频出现。

  3、导致儿童心灵扭曲,影响身心健康。

  家庭是塑造儿童性格最早的学校,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长期生活在冷暴力的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极易养成一些比较怪诞的行为习惯,严重的会形成孤僻的性格,导致沟通障碍,难以与人沟通,甚至还会导致心理变态,诱发违法犯罪。

  三、家庭冷暴力的法律缺失

  对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和界定,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一部作出过明确作出规定。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只对家庭暴力的后果作出规定,却没有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上作过多的解释,对于冷暴力或者精神暴力的定义更是没有涉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家庭冷暴力成为难题。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救济,现有法律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对于实施救济的职责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很不利于有效的帮助受到家庭冷暴力折磨的家庭成员拜托痛苦,不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

  四、应对和减少家庭冷暴力的对策

  1、重视家庭心理辅导。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并邀请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定期到社区开展家庭冷暴力知识的解说,分发家庭冷暴力的宣传册子,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家庭冷暴力,增强人们的防范心理,并让更多的人打破陈旧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勇敢面对家庭冷暴力,积极向相关单位寻求帮助。并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婚姻问题辅导中心及反对家庭冷暴力的咨询热线,帮助受家庭冷暴力危害的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摆脱家庭冷暴力建言献策,让家庭冷暴力问题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前及早得到解决,维护家庭和谐。

  2、鉴于家庭暴力的日益频繁发生,建议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的法律。在该法中应该对各种家庭暴力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尤其要注意对家庭冷暴力这种新型的家庭暴力的涵义、范围、救济方式及证据的收集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家庭冷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危害不亚于才有殴打等形式攻击对方的一般家庭暴力,精神上的伤害更加折磨人,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作为家庭关系的最后的保护着,应该将家庭冷暴力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表现形式纳入婚姻法解释,当家庭冷暴力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时,可以通过婚姻法解除夫妻关系,使受害者脱离苦海。

  3、对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而言,在家庭生活中,要注重互相理解,经常进行沟通交流,遇到问题不要藏着、闷着,要把事情摆出来大家一起寻找解决的方法,而不是互相埋怨、互相责怪。在发生家庭冷暴力时,切不可以暴制暴,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机构咨询,寻求帮助,以便解决问题。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还要注意关注家庭冷暴力的相关知识的积累,了解家庭冷暴力,知道应对家庭冷暴力的一般方式方法,这样在面临家庭冷暴力时就不会不知所措,沉着应对。

  
参考文献:

[1]郝艳梅 《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 前沿 2001(9)62

[2] 仰滢,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及成因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J]2007(19 )72

[3]赵春《对“冷暴力”说不—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法治思考》大庆师范学院报 2007(3)57

[4]屈秀梅.论家庭冷暴力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吉昌学院报,2007.(4)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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