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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策划/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0:41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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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策划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100元。从卖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却面临种种困境,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已经提了很多年,也进行很多年的尝试,相继推出了“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等多种模式,但都遇到各种问题。笔者提出了“龙头企业加协会加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民间性质的协会,邀请当地生产、销售、加工企业以及单个分散的农户加入协会。用知识产权作为连接龙头企业、协会和农户的纽带,由龙头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并制定相关使用规则,依靠协会的组织力量来推动、促进并监督农户以及相关会员确实按照规则使用知识产权。
一、农业涉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专利、商标、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
(一)商标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同样是在湖南许多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也没有走向全国,其中的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叫某某牌的。
(二)专利
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现象,对我们是一个严重的警示。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浩元介绍,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千克60元增加到316元。
专利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方法,农产品的储存方法,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等方面都可以申请。培育方法专利的开发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储存方法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销售周期,即便是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三)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
原产地域产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原产地域产品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为产品具有独特性,其他地方产品的不可替代,所以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认可程度。原产地主要对农产品体现在特色农业上,对当地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经过审批的原产地域产品有几百个,其中大部分是农产品。山东的章丘大葱,从99年注册时的每公斤0.4元上升到2003年的0.9元。吐鲁番葡萄也因此年产量达52万吨,占全世界产量的7%,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证明商标的性质和原产地域产品差不多,只是因为在我国它们分别归属两个部门主管,所以需要重复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
(四)植物新品种
河北省某玉米研究所与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奥瑞金)联合开发玉米新品种,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名称为“临奥1号”。大连市某种子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繁“连玉15”600亩。奥瑞金公司认为“连玉15”侵犯了其“临奥1号”的品种权,将大连公司以及代繁殖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奥瑞金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分别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9.6万元和28.8万元。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但是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农业知识产权规划
泰纳国际果业(北京)有限公司是由美国上市公司和中国某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合资成立,主要经营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笔者担任其知识产权顾问,为其提供知识产权策划和管理服务,笔者进行了如下规划:
(一)商标规划
以美国上市公司在美国的注册商标“泰纳”在国内取得注册,和公司商号取得一致,以“泰纳”为公司的主商标,围绕主商标“泰纳”培育几个国内知名的次级商标以及第三级商标。主商标“泰纳”要考虑公司长远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的产品可能朝其他农产品的延伸,进行保护性注册,在有关农产品的各个类别都进行注册,以防商标驰名后被傍名牌。主商标“泰纳”以后需要经营出口,所以还需要在准备出口的国家进行国际注册。次级商标以及第三级商标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以后再一一进行注册。公司注册了商标后,制定一定的品质以及包装等方面的标准,采取许可的方式,许可销售商以及其他会员使用,首先让经销商从使用品牌上获得效益,以此督促经销商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严格控制产品的品质和销售形象,再由销售商督促农户等遵守使用规范。从最需要品牌规范的市场终端——销售商开始,让他们从中获益后,渐次向产品的源头——生产者推行,这种方式是针对目前我们农业领域品牌意识薄弱的无奈之举,虽然多花费了几年的时间,但是能确实推动品牌的运做。
(二)专利规划
笔者针对泰纳公司的市场定位,在专利方面进行了以下规划:
1.包装方面
包装包括包装物的美术设计和包装物的设计,外观美术上的设计美观大气,符合高端产品的形象,包装物区分现在市面上现有的简单包装物,做出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这些新颖的外包装设计和新颖的外包装物可以获得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保鲜方面
保鲜方面主要体现在销售到客户之前的保鲜储存以及耐运输,还要考虑销售到客户后根据各地不同的气候条件,还要解决客户自己短期的保存问题。这些保鲜技术也是可以获得专利的。
3.种植方面
种植主要体现在种植方式的改进,如何提高产品的品质,如何提高产品的产量,如何减少农药或其他有害物的残留等等。这些方面都可以申请获得专利。
4.专利的开发取得
对于保鲜技术和种植方式的改进分别属于各科研机构的事情,泰纳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公司没有必要自行设立这些科研机构,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开发,只要约定取得的专利权归属泰纳公司即可。外观专利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自行设计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如果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可以约定专利权归属泰纳公司,这样泰纳公司可以用非常少的投入取得各方面的专利权。
(三)植物新品种规划
特色的农产品除了需要历史传统的积淀,同时必须与时俱进,产品的品质、口感、品相等必须符合现代人的消费观念,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改良、开发新的品种,植物新品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种植该植物,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一样由农业科研机构开发,泰纳公司约定品种权归属自己。改良了新品种,提高了产品的品质,为“泰纳”这个农产品的品牌注入了新的内涵,将促进该品牌的销售量。同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可以采取许可的形式,取得相应许可收益。
(四)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
因为泰纳公司经营的特色农产品,这些农产品要求具有取得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但是取得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并不当然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更需认真加强管理和保护,同样取得原产地域产品的“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声誉的,给我们留下深深的教训。我们要正确地指导和引导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原产地域产品的一般由政府进行管理,由于政府缺乏管理的动力和管理水平,管理工作往往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任何管理的作用。这要求泰纳公司积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将相关原产地域产品称号和证明商标的管理权委托给各地的农业产业协会组织,由协会对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因为利益与会员相连,促使协会的会员珍惜这些荣誉,并确实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的管理。
(五)标准化是农业制胜的法宝
农业标准化既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绿卡”,也是在国内市场迅速构筑我们的“防御工事”。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标准化工作。日本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到收获、加工整理、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农民种西瓜,用什么品种、何时下种、何时施肥、施多少肥、何时采摘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出售的黄瓜,它的长短、粗细及弯曲程度都必须符合标准,否则宁可扔掉。其实我国农业品标准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但形同虚设。
笔者建议泰纳公司自行制定标准,鉴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实际出发,从最基础、最简单、最好执行的开始,以后一点一点来改进,可以每年都修订,每一个修订都是一个提高。象推行品牌一样先从农业产业链索的末端(销售者)开始,先制定销售的标准,统一进行分级,采取统一的包装,这样销售商获得了实惠就有积极性去执行标准,销售商第二年就可以拿着标准来要求农户,这样从末端倒逼前端,由执行者自己去推动,因为有获得利益者的现身说教,以及主动强制推行,那么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我们比较容易来完善标准体系。
泰纳公司按照笔者的规划,正在逐步执行,效果也开始显现。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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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获取和积累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台站,系指国家投资设立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管理的气象台站,包括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站和一般气象站。
第三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划定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列入城市规划,确保观测环境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国家基本站和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是: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地边缘与周围障碍物、工程设施边缘的距离,宽度角小于23°的建筑物、树木等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远;宽度角大于23°(含23°)的成排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远;铁路路基,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为三十米以远;水库
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为一百米以远。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与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三)高空风观测场地与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
(四)高空探测场地与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观测场附近不得有无线电台或其它使探空仪讯号受干扰的设施;放球场地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五)制氢室周围五十米以内,不得有居民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六)天气雷达天线应架设在较高的地点上,附近无高大建筑物、山脉等遮挡物;在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上(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其它方向不应大于1°;在天气雷达接受机附近不得有干扰源。
(七)经省气象部门认定对观测环境和仪器设备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气象台站的距离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第六条 气象台站站址(含观测场地,下同)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军事特殊需要或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必须搬迁的,应经上级气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与气象台站所在地的市(地)气象部门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一般气象站,由市(地)气象部门报省气象部门批准;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站,由省气象部门转报国家气象部门批准。
(三)气象台站在新、旧站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负责就地改善或逐步迁移。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排除障碍、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气象部门违反本规定破坏观测环境的,应从严处理。
第九条 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应随时注意观测环境的变化,发现破坏观测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立即报告。因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农业、林业、盐业、石油等部门设立的专业气象台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气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9月6日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省造林绿化的成果,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生物物种基地,根据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珍贵植物原生地;
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
三、候岛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四、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
五、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
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风景区、旅游点、绿化地带;
七、自然村的绿化林、风景林;
八、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林地。
第三条 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分散、小型、单位或群众自办自管的办法,按照本规定建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小区包括:
一、农村自然保护小区:农村以村宅绿化林、风景林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二、政府自然保护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三、部队自然保护小区:驻军在其营地、军事用地范围内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四、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小区:企事业单位在绿化带、公园、群众休养地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第五条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渔政部门主管)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由建立的单位负责管理,命名挂牌,确定面积,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狩猎、采药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把建设自然保护小区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自然保护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对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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