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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李元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7:20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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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李元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经营。《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告经营。
那么,如何理解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许可程序,特殊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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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1993年1月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 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各成员企业间因纳税所造成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 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
(三)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五)应按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
(六)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请建立保税集团时,其牵头企业应向海关交验以下证件:
(一)《保税集团申请书》;
(二)集团牵头企业及其组成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影印件;
(三)集团内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各加工环节准确合理的耗料定额等有关资料;
(四)集团协议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六条 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第七条 保税集团经批准成立后,如有增加或撤销集团成员企业等情况时,其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登记或撤销手续。
第八条 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
第九条 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保税集团的报关员或其报关代理人应按海关规定填写进料加工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连同《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进出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条 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保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如需将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混合加工时,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申报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
第十二条 保税集团内各生产环节和工序所使用的进口料件的消耗定额每年向海关报核,海关根据已核定的消耗定额分段核销。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进口料、件的储存、使用加工以及有关产品的实际流向等情况制表报送海关核查。
最终产品出口后1个月内,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持凭《登记手册》以及经海关签章的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加工产品因故不能出口而需转内销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在报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核准,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方准内销。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四条 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如在储存、加工、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由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监管或随时派员检查保税进口料件、加工产品的储存、加工、出口等情况以及查阅有关单据、帐册。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交通、食宿方便。
第十八条 海关对保税集团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有经营管理混乱或有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的,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吊销其保税集团证书,直至终止集团保税待遇。
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分别对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及其有关成员企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按海关其它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改金融业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改金融业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会议强调,以完善和推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大力推进普通居民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
为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最近朱■(róng)基副总理在听取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汇报时指示:“选择上海等几个城市进行住房储蓄信贷部的试点,不增加编制和人员,不为此盖办公楼,与分行其他工作实行业务分开、帐目分开、人员分开,主要从事住房专项储蓄、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等业务。”(摘国务院“会议纪要”)
我行房改金融业务在服务房改工作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遍及全国的服务网络,业务量居主导地位,在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这是我们继续做好和发展房改金融业务的基础。为此,总行在最近出台的信贷体制改革方案中,已将房地产信贷部改建为住
房与建筑业信贷部,除办理总行直接经营的房地产和建筑业本外币信贷业务外,还继续负责全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但是在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254号)文件过程中,有的行不能全面理解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调整与改革意图,撤销了房地产信贷部,造成从业人员的思想涣散,服务手段和服务水平大大
降低,业务萎缩,市场占比减少,损害了我行在当地政府和群众中的社会形象,也给今后业务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行房改金融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房改,面向市场,继续积极做好房改金融业务
从今年起,以全面建立公积金制度为龙头的住房制度改革将全面推开。与之相适应,房改金融业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此,在没有新的文件下达之前,各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作为各行房改金融业务的管理部门,一律不准撤销。可以和对外营业机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
当前要特别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推行、归集和管理工作,充分运用现代化服务手段,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卡和住房储蓄卡业务等多品种的住房储蓄业务,以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要按人民银行制定的办法积极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完善,开展
个人购房分期付款业务,为房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积极做好工作。
三、加强领导和考核工作,继续把房改金融业务推向前进
房改金融业务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形成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我行业务的开拓与发展,各级行应当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实施指标考核,把这项业务不断推向前进,在服务中争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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